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刑更字第2350号罪犯姚福金,女,195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现在江西省女子监狱服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18日作出(2004)赣刑一抗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姚福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该院以(2007)赣监刑执字第362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以(2010)洪刑执字第1650号、(2011)洪刑执字第3852号、(2012)洪刑执字第9360号、(2013)洪刑执字第5422号、(2015)洪刑执字第149号刑事裁定,对其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一年一个月、九个月二十天、一年、一年一个月十天。执行机关江西省女子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3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6年4月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姚福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在劳动中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先后获得表扬和监��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经委托江西省女子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姚福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姚福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十天,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8月6日起至2019年4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简布礼
审 判 员 胡晓曙
代理
审判员 胡 兵二〇一六��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楼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