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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刑更字第2466号

曾路平故意伤害、盗窃(累犯)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30
公开日期
2016-12-17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曾路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刑更字第2466号罪犯曾路平,男,1991年9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现在江西省洪都监狱服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4日作出(2011)汕刑法刑一初字第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曾路平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累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1000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河中刑法执字第102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执行机关江西省洪都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4月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曾路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多次获得表扬奖励。经委托江西省洪都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曾路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曾路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9月3日起至2023年6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明军

代理

审判员  潘 建

代理

审判员  胡 兵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巫慧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