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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1021号

王某与胡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3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某,胡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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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102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汉族。被执行人胡某,男,汉族。

原告王某与被告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武汉市中星公正处2014年1月5日作出(2014)鄂中星内证字第21567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某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项:1、由胡某支付借款631000元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2、负担案件受理费。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义务,其逾期未履行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胡某现暂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已查封胡某位于黄陂区前川街程家墩金龙四季阳光二期9栋3单元6层2号的房屋以,但暂不宜处置。2016年4月12日申请人王某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被执行人胡某现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王某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中星内证字第21567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胡某应继续履行(2014)鄂中星内证字第21567号执行证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某如发现被执行人胡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袁建武

审判员  李俊平

审判员  郑绪刚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余常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