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刑更819号罪犯邓天超,男,1986年4月11日出生,满族,辽宁省普兰店市人,初中文化,现在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9日作出(2012)中刑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邓天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9月10日被投入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现刑期至2017年3月31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于2016年4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邓天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现累计兑现记功4次。上述事实,有罪犯邓天超的认罪悔过书、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邓天超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邓天超减去未执行完毕的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微
审判员 夏红军
审判员 张真洪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丰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