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8执字第405号申请执行人文碧英申请执行人邹克洪被执行人伍正文申请执行人文碧英、邹克洪与被执行人伍正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成华刑初字第739号民刑事附带民事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履行义务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到金融、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5)成华刑初字第739号民刑事附带民事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吕凌飞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樊潇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