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刑更字第2174号罪犯陈艳,女,197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市人。现在江西省女子监狱服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14日作出(2008)九中刑一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认定陈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原已没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以(2010)洪刑执字第5726号、(2012)洪刑执字第3311号、(2013)洪刑执字第4016号、(2015)洪刑执字第38号刑事裁定,对其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一年九个月二十天、九个月十天、一年一个月十天。执行机关江西省女子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3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4月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先后获得表扬和省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经委托江西省女子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陈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十五天。(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10月31日起至2016年5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明军
代理
审判员 胡 兵
代理
审判员 潘 建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巫慧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