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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翁法执字第769号

孙淑英、王朋志与何秋花、于国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30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淑英,王朋志,于国强,何秋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翁法执字第769号申请执行人孙淑英,女,1948年3月2日出生,汉族,退休医生,现住辽宁省阜新市。申请执行人王朋志,男,194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退休公务员,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于国强,男,53岁,汉族,个体,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何秋花,女,51岁,汉族,个体,现住址同上。孙淑英、王朋志与何秋花、于国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翁牛特旗人民法院(2012)翁民初字第4197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何秋花、于国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孙淑英、王朋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无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何秋花、于国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孙淑英、王朋志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于国强、何秋花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孙淑英、王朋志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静波执行员  那日苏执行员  韩 武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郝伟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