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2执4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住所地:乐清市城南街道旭阳路旭金大厦1-3层。负责人许敏,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乐清市依德尔燃气表外壳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白石街道岐元村。法定代表人王雷,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浙江天奥气动液压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北白象镇前西漳村。法定代表人吴仁七,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浙江余氏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北白象镇金炉工业区(乐清市宏南铜带厂一楼)。法定代表人余敏,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雷,男,198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乐商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与被执行人乐清市依德尔燃气表外壳有限公司、浙江天奥气动液压制造有限公司、浙江余氏铜业有限公司、王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乐清市依德尔燃气表外壳有限公司、浙江天奥气动液压制造有限公司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执行款5463531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乐清市依德尔燃气表外壳有限公司、浙江天奥气动液压制造有限公司等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乐清市依德尔燃气表外壳有限公司、浙江天奥气动液压制造有限公司等名下无足额的存款,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浙江天奥气动液压制造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乐清市北白象镇前西漳村的房产,但该房产抵押在其他银行,暂时均不具备处置条件;依法查封被执行人乐清市依德尔燃气表外壳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浙C×××××的车辆。现被执行人乐清市依德尔燃气表外壳有限公司、浙江天奥气动液压制造有限公司等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义务的行为在乐清电视台上予以曝光。现被执行人乐清市依德尔燃气表外壳有限公司、浙江天奥气动液压制造有限公司等尚欠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执行款5463531元及利息。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2执40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要求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建财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阮晶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