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2执750号
申请执行人:宋喜波,住即墨市。
被执行人:青岛商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即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债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春波
审判员 张 涛
审判员 胡志喜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温 超 百度搜索“”
宋喜波、青岛商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2执750号
申请执行人:宋喜波,住即墨市。
被执行人:青岛商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即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债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春波
审判员 张 涛
审判员 胡志喜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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