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刑更字第1968号罪犯周连福,男,197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现在江西省温圳监狱服刑。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4日作出(2013)渝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认定周连福犯盗窃罪(累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西省温圳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3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4月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连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多次获得表扬奖励。经委托江西省温圳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周连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周连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6月14日起至2023年6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晓曙
审 判 员 简布礼
代理
审判员 胡 兵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楼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