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523民特4号

李英杰等申请告刘海兰失踪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30
公开日期
2016-11-17
所属地区
邵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英杰,李英豪,刘海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23民特4号申请人李英杰,男,汉族,2004年1月16日出生,住邵阳县下花桥镇诸英村。申请人李英豪,男,汉族,2005年3月27日出生,住邵阳县下花桥镇诸英村。监护人李占成,男,汉族,1950年8月16日出生,住邵阳县下花桥镇诸英村。被申请人刘海兰,女,汉族,1982年4月16日出生,住邵阳县下花桥镇诸英村。。

申请人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刘海兰为失踪人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李英杰、李英豪撤回起诉。(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邓学军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花附:本案引用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