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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刑更字第2048号

俞光明抢劫、强奸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3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俞光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刑更字第2048号罪犯俞光明,男,198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莲花县人。现在江西省温圳监狱服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17日作出(2006)中中法刑二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认定俞光明犯抢劫、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以(2009)洪刑执字第5488号、(2012)洪刑执字第2109号刑事裁定,对其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江西省温圳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3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4月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俞光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先后获得表扬和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经委托江西省温圳监狱将罪犯俞光明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俞光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俞光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十天,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5年11月12日起至2019年7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晓曙

代理

审判员  胡 兵

代理

审判员  潘 建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巫慧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