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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驿执字第1892号

申请执行人贾天顺与被执行人刘向伟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30
公开日期
2016-11-21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贾天顺,刘向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驿执字第1892号申请执行人贾天顺,男,汉族,1942年5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被执行人刘向伟,男,汉族,1972年5月20日出生,住驻马店市。申请执行人贾天顺与被执行人刘向伟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驿民初字第338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5)驿民初字第338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军

审判员 王永强

审判员 张建军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苏光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