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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82执110号

邵长忠与邵会兴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3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邵长忠,邵会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82执110号申请执行人邵长忠,男,1965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址大安市。申请执行人邵会兴,男,1959年11月9日生,汉族,住址大安市。上列当事人间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及期限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邵会兴银行账户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立志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万海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