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82执110号申请执行人邵长忠,男,1965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址大安市。申请执行人邵会兴,男,1959年11月9日生,汉族,住址大安市。上列当事人间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及期限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邵会兴银行账户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立志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万海军 搜索“”
邵长忠与邵会兴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大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82执110号申请执行人邵长忠,男,1965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址大安市。申请执行人邵会兴,男,1959年11月9日生,汉族,住址大安市。上列当事人间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及期限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邵会兴银行账户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立志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万海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