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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刑更字第1977号

郭小达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30
公开日期
2016-12-13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郭小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刑更字第1977号罪犯郭小达,男,1987年8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现在江西省温圳监狱服刑。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4日作出(2009)龙刑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郭小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6000元(已交纳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以(2013)洪刑执字第383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江西省温圳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3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4月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郭小达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先后获得表扬和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本次减刑交纳罚金2000元已上缴国库。经委托江西省温圳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郭小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郭小达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二十天。(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9月24日起至2016年5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晓曙

审 判 员  简布礼

代理

审判员  胡 兵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楼 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