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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823执1015号

陈壹小与周松、陈林仔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3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遂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壹小,周松,陈林仔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823执1015号申请执行人陈壹小,男,1984年7月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住遂溪县。被执行人周松,男,198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茂名市人,住茂名市。被执行人陈林仔,男,198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住遂溪县。申请执行人陈壹小与被执行人周松、陈林仔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5)湛遂民二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当付给申请执行人的欠款83664.25元及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金融、工商、国土房屋等相关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查询被执行人财产告知书,但申请执行人在期限内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或依据。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823执101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宋 健

审判员 曹 泉

审判员 钟 保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方清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