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1执1177号
申请执行人:赤峰市汇民投资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胡日查毕力格,男,蒙古族,牧民。申请人赤峰市汇民投资有限公司诉胡日查毕力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阿鲁民初字第50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胡日查毕力格在阿鲁科尔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道德社的号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间允许向该账户存款,但不得办理支取、转账手续。冻结方式:止付。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勾 民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阿拉木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