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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鄂城执字第00682号

凌大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3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凌大力,湖北方正模具材料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鄂城执字第00682号申请执行人凌大力,证件号码422121196401073652。被执行人湖北方正模具材料有限公司,地址鄂州市杨叶镇。法定代表人方勇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凌大力与被执行人湖北方正模具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00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湖北方正模具材料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凌大力人民币51389.00元。申请执行人凌大力于2015年7月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湖北方正模具材料有限公司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凌大力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章 冲

审判员 汪向东

审判员 李华杰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萧 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