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27执113-1号申请执行人张进军。被执行人柯慧敏。申请执行人张进军与被执行人柯慧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0日作出的(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18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柯慧敏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柯慧敏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18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时被执行人柯慧敏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张进军欠款14500元及相应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邢卫刚
审判员 梅新军
审判员 张新华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方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