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申88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张云龙,住广州市越秀区。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广州市世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邓健伟,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张云龙因与被申请人广州市世基置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4)穗越法民三初字第2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云龙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及家人为解决居住困境,于1977年在广州市东山区元运街93号地下后座空置地块搭建面积约14方米的临时建筑用于居住,后1983年9月6日由广州市东山区清理非法占地和违章建筑办公室向再审申请人发出处理非法占地与违章建筑通知书,通知再审申请人缴交罚款60元并将该建筑收归供方处理、与东川房管站办妥交接手续。再审申请人认为原判决事实认定错误(判决书第三页第三段第一行),再审申请人从未居住在元运街93号二楼二房,其承租人为张某(再审申请人弟,不同住)。所以,再审申请人与屋主梁某乙并无任何租赁关系,回迁后开发商也不应将再审申请人分配到梁某乙名下的房屋。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并支持再审申请人原审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4)穗越法民三初字第2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4月19日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之规定,再审申请人应于2014年10月20日之前向本院申请再审。现再审申请人于2015年8月1日申请再审,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综上,张云龙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张云龙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梁燕梅
审 判 员 王泳涌
代理
审判员 徐俏伶二〇一六年××月××日
书 记 员 王 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