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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4执271号

王斌斌与王春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伦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30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斌斌,王春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通辽市库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4执271号

申请执行人:王斌斌,男,蒙古族。

被执行人:王春梅,女,汉族。本院执行王斌斌申请王春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库伦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库民初字第12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提出申请后,于2016年3月3日移送至本院执行局。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库伦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库民初字第120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执行员  秦利民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徐晓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