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刑更字第2578号罪犯潘竟成,男,199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高县人。现在江西省洪都监狱服刑。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5日作出(2013)分刑初字第123号刑事判决,认定潘竟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西省洪都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4月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潘竟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先后获得表扬和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经委托江西省洪都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潘竟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潘竟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二十五天。(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12月14日起至2016年4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简布礼
审 判 员 胡晓曙
代理
审判员 胡 兵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楼 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