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刑更字第2134号罪犯罗振邦,男,198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进贤县人。现在江西省温圳监狱服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19日作出(2006)洪刑二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认定罗振邦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13000元(原缴75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以(2011)洪刑执字第2739号、(2013)洪刑执字第1687号、(2014)洪刑执字第5872号刑事裁定,对其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一年六个月、一年四个月二十天。执行机关江西省温圳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4月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罗振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在劳动中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先后获得表扬和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本次减刑交纳罚金3000元已上缴国库,经委托江西省温圳监狱将该犯的改造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罗振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罗振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5年11月19日起至2016年5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简布礼
审 判 员 胡晓曙
代理
审判员 胡 兵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楼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