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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2执514号

李某甲、李某乙等与李某丙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30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02执514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建华,律师申请执行人李某乙,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建华,律师被执行人李某丙。委托代理人张宗华,律师李某甲、李某乙与李某丙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4)商梁民初字第0090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某丙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某甲、李某乙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沈阳焦煤]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写明“五查”的具体情况)。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李某丙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李某甲、李某乙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李某丙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某甲、李某乙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培强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史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