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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商初字第1554号

潼南县祥和旅行社有限公司与青岛华威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30
公开日期
2016-09-12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当事人
潼南县祥和旅行社有限公司(重庆市潼南区祥和旅行社有限公司),青岛华威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商初字第1554号原告潼南县祥和旅行社有限公司(重庆市潼南区祥和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奋进大道388号。法定代表人张颖,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良,山东青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华威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东光路38号1号楼204室。法定代表人张弛,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江,山东恒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晓枫,山东恒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潼南县祥和旅行社有限公司(重庆市潼南区祥和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华威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潼南县祥和旅行社有限公司(重庆市潼南区祥和旅行社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青岛华威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潼南县祥和旅行社有限公司(重庆市潼南区祥和旅行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华威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40元,减半收取2020元,由原告潼南县祥和旅行社有限公司(重庆市潼南区祥和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宋治宇

人民陪审员  孙士文

人民陪审员  吴遵政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左璐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