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商初字第1554号原告潼南县祥和旅行社有限公司(重庆市潼南区祥和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奋进大道388号。法定代表人张颖,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良,山东青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华威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东光路38号1号楼204室。法定代表人张弛,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江,山东恒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晓枫,山东恒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潼南县祥和旅行社有限公司(重庆市潼南区祥和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华威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潼南县祥和旅行社有限公司(重庆市潼南区祥和旅行社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青岛华威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潼南县祥和旅行社有限公司(重庆市潼南区祥和旅行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华威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40元,减半收取2020元,由原告潼南县祥和旅行社有限公司(重庆市潼南区祥和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宋治宇
人民陪审员 孙士文
人民陪审员 吴遵政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左璐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