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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终3085号

王得南与广东省中国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2016民终3085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30
公开日期
2016-10-24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得南,广东省中国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民终30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得南,身份证住址:广西平南县。

委托代理人:周峰剑,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坚明,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中国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刘建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铁鹰,该公司员工,联系地址。

委托代理人:陈佩燕,该公司员工,联系地址。

上诉人王得南、广东省中国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旅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4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

一、确认王得南与广东省中国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在2007年11月27日至2015年3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广东省中国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向王得南支付2013年3月17日至2015年3月16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3605.52元;

三、广东省中国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向王得南支付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1703.86元;

四、广东省中国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向王得南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6352.11元;

五、广东省中国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向王得南支付2014年年终奖金1500元;

六、驳回王得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由广东省中国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王得南上诉请求:

一、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王得南一审全部诉讼请求:1、确认王得南与中旅公司自2007年11月27日起至2015年4月2日存在劳动关系;2、中旅公司支付自2014年4月3日至2015年4月2日期间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1070元;3、中旅公司支付自2007年11月27日至2015年4月2日止的法定休假日加班费19616.9元及25%补偿金4904.22元、双休日加班费122706.5元及25%补偿金30676.6元、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21443.36元及25%补偿金5360.84元;4、中旅公司支付自2007年11月27日至2015年4月2日止未年休假工资报酬6296.78元和年终奖金14000元;5、中旅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32063.8元。

二、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中旅公司承担。中旅公司答辩称:同意一审法院关于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认定,不同意王得南的全部上诉请求。中旅公司上诉请求:

一、改判原审判决第一项为:王得南与中旅公司在2007年11月27日至2015年3月1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改判原审判决第三项为:中旅公司向王得南支付2013年3月17日至2015年3月16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1394.07元;

三、改判原审判决第四项为:中旅公司向王得南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4629.88元;

四、撤销原审判决第五项。王得南答辩称:中旅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我方的诉讼请求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应予支持。本院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关于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时间问题,结合王得南于2015年3月3日向中旅公司发出的30天后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以及中旅公司向王得南支付工资至3月31日的事实,原审法院认定双方劳动关系于2015年3月31日解除,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可。中旅公司对仲裁裁决并无提起起诉,视为其同意仲裁裁决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的裁决数额,现中旅公司上诉主张变更该两项数额,于法无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关于加班费问题,王得南的工作岗位为汽车修理厂门卫,其工作地点亦为其宿舍。从其工作内容、性质来看,王得南所在岗位属于在岗时间较长、但劳动强度不大、工作时间灵活或间断的特殊行业岗位,且其工资标准未低于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故王得南现主张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及休息日加班工资,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工资支付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二年。王得南于2015年3月31日申请仲裁主张其入职以来的节假日加班工资,故王得南应对两年前即2013年3月之前的节假日加班及工资发放情况承担举证责任。现王得南并无充分证据证实其2013年3月之前的节假日加班情况及未发放相应加班工资情况,故原审法院仅对其2013年3月至2015年3月期间的节假日加班工资予以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问题,年休假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范畴,应适用一年的仲裁时效。王得南主张入职以来至2013年期间的年休假工资已超过1年的仲裁时效,本院对此不予支持。关于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以及年终绩效奖金等问题,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另经审查,王得南申请仲裁时已提出年终奖金的请求,现中旅公司主张该诉请未经仲裁前置程序,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王得南、中旅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成立,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王得南、广东省中国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各负担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叶嘉璘

代理

审判员  王 珺

代理

审判员  乔 营二〇一六年××月××日

书 记 员  沈豪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