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申51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杨小玲,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斌,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委托代理人:周小春,广东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二审
上诉人:梁兆堂,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一审��告:广东广福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梁兆堂。再审申请人杨小玲因与被申请人李斌,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梁兆堂,一审被告广东广福珠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5)穗中法金民终字第11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杨小玲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梁燕梅
审 判 员 王泳涌
代理
审判员 徐俏伶二〇一六年××月××日
书 记 员 谢 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