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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申51号

李斌与梁兆堂、广东广福珠宝有限公司、杨小玲民间借贷纠纷2016民申51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30
公开日期
2016-10-24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小玲,李斌,梁兆堂,广东广福珠宝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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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申51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杨小玲,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斌,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委托代理人:周小春,广东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二审

上诉人:梁兆堂,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一审��告:广东广福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梁兆堂。再审申请人杨小玲因与被申请人李斌,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梁兆堂,一审被告广东广福珠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5)穗中法金民终字第11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杨小玲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梁燕梅

审 判 员  王泳涌

代理

审判员  徐俏伶二〇一六年××月××日

书 记 员  谢 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