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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2民初1930号

杨树与郇翠侠、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30
公开日期
2018-07-27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树,郇翠侠,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第1页共5页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22民初1930号原告杨树,女,196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委托代理人宋立新,江苏润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郇翠侠,女,196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被告XX,男,196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杨树与被告郇翠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3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侯书宇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宋立新,被告郇翠侠、XX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树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2年8月4日,被告XX立据向原告借款50万元,约定利息1.5,2012年9月16日和2012年10月3日,被告郇翠侠分次向原告借款各20万元,均约定利息为1.5分,上述借款XX分三次偿还了12万元,余款经催要至今未有偿还。请求判决: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9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郇翠侠未答辩。被告XX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1、2012年8月4日,被告XX向原告杨树借款5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今借杨树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元)。月息1.5分。XX。2012年8月4日”。原告杨树于2012月8月4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郇翠霞支付借款50万元。该份借条尾部注有“于2014年12月25日付伍万元正。2014年12月25日。XX”。2、2012年9月16日,被告郇翠侠向原告杨树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今借杨树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元)。月息1.5分。郇翠侠。2012年9月16日”。该份借条尾部分别注有“于2015年2月18日已付2万元正(20000元)。2015年2月18日。XX”、“于2015年8月30日已付伍万元正(50000元)。2015年8月30日。XX”。3、2012年10月3日,被告郇翠侠向原告杨树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今借杨树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元)。月息1.5分。郇翠侠。2012年10月3日”。又查明,二被告郇翠侠、XX系夫妻关系。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3张、中国建设银行活期账户明细查询单、原告代理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偿还借款。对于原告杨树提供的借条,被告郇翠侠、XX未提出异议,亦未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提出相反证据,对于借条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因此,对于本案借款,发生在二被告郇翠侠、X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被告郇翠侠、XX借款后没有及时归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及最高院关于适用《合同法》相关司法解释的内容,以及日常交易习惯,在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应当推定为先行偿还的为利息。故被告XX于2014年12月25日、2015年2月18日、2015年8月30日向原告杨树共计支付12元认定为支付利息,因此第一笔借款被告XX已偿还利息5万元,第二笔借款被告XX已偿还利息7万元。关于利息,原、被告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1.5分,未超出年利率24%,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郇翠侠、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权利,依法可缺席判决,因此产生的不利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郇翠侠、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杨树借款本金90万元及利息(利息分段计算如下:自2012年8月4日起,按本金50万元、月利率1.5%计息,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被告已支付利息5万元;自2012年9月16日起,按本金20万元、月利率1.5%计息,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被告已支付利息7万元;自2012年10月3日起,按本金20万元、月利率1.5%计息,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00元(简易程序),由被告郇翠侠、XX负担(原告杨树已预付,待被告郇翠侠、XX偿还借款时一并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5600元(普通程序)。连云港市中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代理

审判员  侯书宇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傅雪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