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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03执126号

湖南尤特尔生化有限公司与芜湖尤特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30
公开日期
2016-10-14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湖南尤特尔生化有限公司,芜湖尤特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03执126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尤特尔生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云溪区。法定代表人李新良,董事长。被执行人芜湖尤特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法定代表人李志军,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湖南尤特尔生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芜湖尤特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芜湖尤特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2014)云民初字第49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芜湖尤特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7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姜秋平二0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毛善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