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2刑更828号

罪犯张春会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30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张春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刑更828号罪犯张春会,男,1960年5月5日出生,汉族,吉林省白城市人,初中文化,现在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30日作出(2007)海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春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民币20000元。宣判后,该犯同案他犯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23日作出(2007)穗中法刑二终字第19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7年5月24日被投入广东省四会监狱服刑,2007年7月3日转投入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2014年5月29日经本院以(2014)大审刑执字第44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不变。现刑期至2017年1月13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于2016年4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春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该犯入��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现累计兑现记功3次,兑现表扬1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张春会的认罪悔过书、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春会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春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不变。(刑期自2006年10月14日起至2016年6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微

审判员 夏红军

审判员 张真洪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丰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