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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终5181号

台一江铜(广州)有限公司与广州金创利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6民终5181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30
公开日期
2016-10-24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州金创利经贸有限公司,台一江铜(广州)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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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终51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金创利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谭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治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嘉洲,广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台一江铜(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杨忠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艾宗垣,广东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晓晴,广东信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广州金创利经贸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5)穗萝法民二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立案过程中,上诉人于

二0一六年三月三十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以及实体权利的自行处分,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广州金创利经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克勇

审 判 员  季 红

代理

审判员  罗卫国

二〇一六年四月××日

书 记 员  梁碧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