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终51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金创利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谭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治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嘉洲,广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台一江铜(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杨忠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艾宗垣,广东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晓晴,广东信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广州金创利经贸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5)穗萝法民二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立案过程中,上诉人于
二0一六年三月三十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以及实体权利的自行处分,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广州金创利经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克勇
审 判 员 季 红
代理
审判员 罗卫国
二〇一六年四月××日
书 记 员 梁碧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