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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3民初499号-1

朱五星与陈凯、梅临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30
公开日期
2016-12-13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朱五星,陈凯,梅临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3民初499号-1

原告:朱五星,女,195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

被告:陈凯,男,197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

被告:梅临玲,女,汉族,194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五星诉被告陈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作出(2016)西民初字第49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陈凯银行存款56.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朱五星又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再次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陈凯及梅临玲银行存款56.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其所有的位于南昌市红谷滩新区飞虹路2号圣淘沙花园3号楼东单元302室的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朱五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于查封、冻结陈凯财产的申请,本院已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对于原告提供担保的房屋也已进行查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梅临玲银行存款56.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 迁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吴雅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