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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刑更845号

罪犯王相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30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王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刑更845号罪犯王相,男,1969年4月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武陟县人,初中文化。现在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00年3月30日作出(2000)广铁中法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相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0年6月30日被投入广东省番禺监狱服刑,2005年5月18日转投入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2002年12月7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2)粤高法刑执字第192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05年1月27日经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5)穗中法刑执字第116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08年10月13日经本院以(2008)大审刑执字第213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2013年8月18日经本院以(2013)大审刑执字第180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现刑期至2018年4月6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于2016年4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相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现累计兑现记功5次。2013年12月获监狱表扬奖励1次;获2012年度省改造积极分子奖励1次;获2013年度、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各1次。上述事实,有罪犯王相的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相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相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刑期自2002年12月7日起至2016年7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微

审判员 夏红军

审判员 张真洪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丰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