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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刑终126号

张坤、朱峰玩忽职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30
公开日期
2016-12-17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玩忽职守
当事人
张坤,朱峰,蔡玉文,吴亮英,毛文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刑终126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坤,男,1983年6月6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河北省成安县成安镇东关村人,捕前住成安县,成安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节能科科长,中共党员。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5年6月10日被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峰,男,197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河北省成安县柏寺营乡柏寺营东村人,捕前住成安县,成安县财政局农村财政管理局局长,中共党员。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5年6月2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22日被刑事拘留,9月30被逮捕。辩护人焦彦飞,北京市君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蔡玉文,男,196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河北省成安县北乡义乡东乡义村人,成安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中共党员。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5年6月12日被取保候审。现住成安县。辩护人孙丹娜,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亮英,女,197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河北省成安县漳河店镇郭坊村人,成安县财政局企业科科长,中共党员。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5年6月24日被取保候审。现住成安县。辩护人张凤阁,河北张凤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毛文渊,男,197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研究生文化,成安县辛义乡南豆公村人,成安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中共党员。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5年6月11日被取保候审。现住成安县。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坤、朱峰、毛文渊、蔡玉文、吴亮英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2015)临刑初字第17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坤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朱峰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毛文渊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被告人蔡玉文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吴亮英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原审被告人张坤、朱峰、蔡玉文、吴亮英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坤、朱峰、毛文渊、蔡玉文、吴亮英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2012年和2013年成安县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申报、审核、发放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造成邯郸市金海油脂有限公司等六家企业使用虚假申请材料共骗取国家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928万元(其中吴亮英造成169万元;截至一审宣判已追回506万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事实清楚,但在认定部分被告人具有的区分罪责以及影响量刑的情节上,仍有不清之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2015)临刑初字第176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苏军良

审 判 员  张耀旗

代理

审判员  闫 艳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田玮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