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刑更字第2376号罪犯郑文英,女,197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南安市人。现在江西省女子监狱服刑。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2日作出(2013)杭余刑初字第337号刑事判决,认定郑文英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西省女子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3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4月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女子监狱代表熊巧俏、吴露露出庭报请减刑建议,江西省南昌长堎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莉、李芳毅出庭行使法律监督职责,罪犯郑文英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郑文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多次获得表扬奖励。本次减刑交付财产6000元予以没收已上缴国库。经委托江西省女子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郑文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郑文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8月1日起至2016年7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简布礼
审 判 员 胡晓曙
代理
审判员 胡 兵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楼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