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刑更字第2161号罪犯张乾龙,男,1944年9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人。现在江西省温圳监狱服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7日作出(2013)抚刑二终字第12号刑事判决,认定张乾龙犯诈骗、虚报注册资本、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120万。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西省温圳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3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4月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温圳监狱代表杨芳金、樊怡出庭报请减刑建议,江西省南昌长堎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利科、杨成出庭行使法律监督职责,罪犯张乾龙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乾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先后获得表扬和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经委托江西省温圳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张乾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乾龙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5月23日起至2028年11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明军
代理
审判员 胡 兵
代理
审判员 潘 建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巫慧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