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602民初4号
原告:候银成,男。
被告:河源市创越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原告侯某某诉被告河源市创越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候银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源市创越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12月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欠条约定:“和平县大坝镇工业园办公楼木工人工费共计125000元于2014年12月6号17点前支付。在支付时间未支付按人工工费350元/1人支付给工人。”欠条由被告加盖公章。欠款到期后,被告未能按时付清所有工人款,至2015年12月28日只清偿了7万余元,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拒不偿还。原告认为,被告严重违反欠条上的约定,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已造成原告重大损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工人费人民币52500元(利息按每天350元支付至还清本息之日止,暂计至2015年12月6日,共计127750元),本息合计为人民币18025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对其陈述的事实提供的证据有:1、身份证复印件;2、工商公示信息复印件;3、和平大坝工业园办公楼工资复印件;4、和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证明。被告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2014年12月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张条子,载明:和平县大坝镇工业园办公楼木工人工费共计125000元于2014年12月6号17点前支付。在支付时间未支付按人工工费350元/1人支付给工人。”落款处加盖被告河源市创越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公章。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只给付一部分工资款,原告于2016年1月5日起诉至法院。另查明,至2015年12月28日,被告向原告支付7.5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工程款125000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予以证实,本院予以采信。截至起诉之日,被告只支付75000元,剩余52500元尚未给付,原告请求被告给付欠款,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为每天350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从2014年12月6日期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予以计算。经本院传票传唤,被告河源市创越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是放弃依法抗辩的权利,本院可以缺席判决。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源市创越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候银成的欠款(工程款)人民币525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12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候银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905元,由被告河源市创越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叶 石 松
审判员 陈荣辉
代理
审判员钟晓燕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曾 秋 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