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刑更字第2084号罪犯左晓峰,男,197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永新县人。现在江西省温圳监狱服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24日作出(2004)浙刑一终字第177号刑事裁定,维持并核准原判,认定左晓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该院以(2006)浙刑执字第432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该院又以(2008)浙刑执字第375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本院以(2010)洪刑执字第3739号、(2012)洪刑执字第2385号刑事裁定,对其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年零二十天。执行机关江西省温圳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3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4月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左晓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先后获得表扬、监狱劳动能手及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经委托江西省温圳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左晓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左晓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二十天,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6月20日起至2022年12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明军
代理
审判员 潘 建
代理
审判员 胡 兵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巫慧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