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998-1号原告河南卓衡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商丘市南京东路。法定代表人李晓华,主任。机构代码证号56727361-6。被告商丘市海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北环城西路。法定代表人云巧荣,总经理。机构代码证号:57498843-3。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卓衡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商丘市海润置业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卓衡律师事务所在2016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告商丘市海润置业有限公司位于商丘市睢阳区北海路西段南侧的土地,土地使用权证号:商国用(2011)第483号(面积26867.96平方米),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卓衡律师事务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便于本案的审理和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原告担保人李超群所有的坐落在商丘市梁园区八一路北侧京九建材市场10号楼02号营业房一套。
二、查封被告商丘市海润置业有限公司位于商丘市睢阳区北海路西段南侧的土地,土地使用权证号:商国用(2011)第483号(面积26867.96平方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传峰
审判员 郭洪山
审判员 杨晓红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徐 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