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26民初576号原告符玲,女.被告李东保,男.被噶付喜娥,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符玲与被告李东保、付喜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符玲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符玲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符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为650元,由原告符玲负担。
审判员 王君辉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 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