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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26民初576号

符玲与李东保、付喜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30
公开日期
2016-09-22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符玲,李东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26民初576号原告符玲,女.被告李东保,男.被噶付喜娥,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符玲与被告李东保、付喜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符玲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符玲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符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为650元,由原告符玲负担。

审判员  王君辉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 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