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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1民初1449号

章位建与纪仁强、诸暨市尚坤理发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30
公开日期
2016-11-01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章位建,纪仁强,诸暨市尚坤理发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681民初1449号

原告:章位建。

委托代理人:汪涌,上海喜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纪仁强。

委托代理人:李建康,诸暨市暨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诸暨市尚坤理发店。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人民中路***号。注册号:330681604293141。经营者:汤尚坤。

原告章位建与被告纪仁强、诸暨市尚坤理发店(以下简称尚坤理发店)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冯丽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位建的委托代理人汪涌、被告纪仁强的委托代理人李建康及被告尚坤理发店的经营者汤尚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章位建起诉称:被告纪仁强找到原告,要求在原告创办的名流美发店工作,原告同意。鉴于是同乡,原告在技术培训上大力提携被告纪仁强,在客源上也给予照顾,使得被告纪仁强迅速成长为滨江店的理发设计师。2013年3月18日,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共同入资经营名流时代美发店,签订了《入股协议书》,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也明确了被告纪仁强不得中途退出,且不能在合约期满后一年内在诸暨从事美容美发行业。双方一直按该协议履行无异议。2015年6月8日原告发现被告纪仁强在秀色理发店的诸暨市艮塔东路29-33号8号店面工作,遂在2015年7月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被告纪仁强在开庭中辩称是给秀色理发店帮忙,并当庭承诺遵守协议规定,一年内不在诸暨从事美发工作,随后却在诸暨市人民中路292号好莱坞美业从事美发工作至今。被告纪仁强明知其所应当遵循的责任与义务,却屡屡无视诚信原则,已经构成恶意违约,其违背商业道德的行为影响恶劣,给名流时代美发店造成了损失,损害了原告的经济利益。现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纪仁强赔偿原告5万元经济损失。

被告纪仁强答辩称:

一、签订过《在职分红权益协议》是事实,但是被告纪仁强所持有的协议书上没有手写的“95”、“5”和“诸暨”、“诸暨”字样,是原告事后添加的;

二、被告纪仁强并非在诸暨市××街道秀色理发店或诸暨市尚坤理发店上班,两个理发店也都没有聘请被告纪仁强在理发店工作;

三、《在职分红权益协议》只是劳动合同或股份合同,并不是原告所诉称的合伙入股协议。对于被告纪仁强已支付原告的名为入股,实为押金的款项,被告纪仁强保留另行主张的权利;

四、原告要求被告纪仁强承担经济损失5万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尚坤理发店答辩称:被告纪仁强没有在被告尚坤理发店(尚坤理发店是字号,对外经营的店名是“好莱坞”)上班。原告章位建为证实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在职分红权益协议》复印件1份[原件存于(2015)绍诸商初字第2868号案卷中],用以证明该协议上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双方应遵守协议约定的所有内容的事实;2、利润发放表7份及工资表11份,用以证明双方按协议履行权利义务的事实;3、被告纪仁强在秀色理发店工作的照片1份、微信截图1份、被告纪仁强在好莱坞美发店工作的照片5份、微信截图1份、法院执行照片5份、被告纪仁强收钱的微信截图1份及执行笔录1份,用以证明被告纪仁强没有按照(2015)绍诸商初字第2868号案件的判决书履行义务,依然在好莱坞美发店工作及法院在该店制作了执行笔录的事实;4、(2015)绍诸商初字第2868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该判决书确定了分红协议书的合法性及双方权利义务的履行,且判决被告纪仁强一年内不得从事美容美发行业的事实。两被告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相关证据。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两被告质证及本院认证如下:证据1,被告纪仁强经质证认为,对真实性有异议,协议上手写的“95”、“5”“诸暨”、“诸暨”是事后添加的,该协议是一份劳动合同,不是合伙股份协议,并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协议内容没有确定经营项目,是自然人与自然人签订的,并非企业与自然人签订的,所以协议上第五条第3款的限制是无效条款,且该协议显失公平,权利义务不平等。被告尚坤理发店经质证无异议。

本院认为,该份证据已被生效的(2015)绍诸商初字第2868号民事判决作为有效证据予以确认,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认定。证据2,被告纪仁强经质证认为,对真实性有异议,利润发放表发放的是奖金,不是利润;对工资表上有被告纪仁强签名的予以认可。被告尚坤理发店经质证无异议。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该证据的举证目的与本案双方的争议焦点无关,故本院对该组证据不予认定。证据3,被告纪仁强经质证认为,对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均不能证明被告纪仁强在秀色理发店及好莱坞美发店工作的事实;对于收款120元是原告设计的圈套,是原告与两个女大学生之间设下的局,是一种钓鱼行为,也不能证明被告纪仁强在好莱坞美发店从事美容美发行业的事实。被告尚坤理发店经质证认为,对照片没有异议,当时是汤尚坤帮两个女客人理发的,可能她们不是很满意,以前和被告纪仁强可能认识,就要求被告纪仁强帮她们修改,被告纪仁强跟汤尚坤说他现在不从事美容美发了,但因为顾客一定要让他修改,汤尚坤没有办法,就让被告纪仁强帮忙,后来在吧台付钱的时候,两个女学生说没有带钱,要求微信支付,而且刚刚加了被告纪仁强的微信,所以就支付到被告纪仁强的微信上了,后来被告纪仁强把钱给了汤尚坤。

本院认为,被告纪仁强在秀色理发店工作的照片1份及微信截图1份,在(2015)绍诸商初字第2868号案件中也进行了出示和质证,对其证明效力,本院未予确认,故在本案中亦不予认定;两被告对其余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故本院对真实性予以认定。证据4,两被告经质证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综上,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3月18日,原告与被告纪仁强签订了《在职分红权益协议》一份,约定双方合作经营位于诸暨市乐园一区84号的名流美容美发时代店,并约定纪仁强在与章位建合作期间不得与任何人或团队在诸暨做同等性质之投资,纪仁强在退出一年后,不得在诸暨从事美容美发行业,如违约,则应赔偿章位建经济损失5万元。2015年5月30日,被告纪仁强离职。同年7月份,原告以被告纪仁强离职后违反《在职分红权益协议》的约定,在诸暨从事美容美发行业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纪仁强一年内不得在诸暨从事美容美发行业,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等。对此,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作出(2015)绍诸商初字第2868号民事判决,判决:

一、被告纪仁强在2015年5月31日至2016年5月30日期间不得在浙江省诸暨市从事美容美发行业;

二、驳回原告章位建的其余诉讼请求。该判决生效之后,原告就判决内容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2月1日,本院执行局在好莱坞美发店找到了被告纪仁强,向其送达了(2016)浙0681执1290号《责令履行指定行为通知书》,并对其制作了执行笔录。另查明,2015年5月31日至2016年5月30日期间,被告纪仁强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发布了好莱坞美发店的试营业广告,多次在该店内为客人理发,并收取过客人用微信红包形式支付的理发费用。现原告以被告纪仁强违反协议约定在诸暨好莱坞美发店工作为由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在2015年5月31日至2016年5月30日期间,被告纪仁强有无在诸暨好莱坞美发店工作?原告拍摄到了被告纪仁强在好莱坞美发店帮客人理发的照片,本院执行局在向纪仁强送达《责令履行指定行为通知书》及制作执行笔录时,也是在好莱坞美发店找到纪仁强的,据此,可以确定纪仁强时常出现在好莱坞美发店,还存在帮客人理发的行为。此外,纪仁强还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以好莱坞美发店发型师的名义发布广告,并收取了客人支付的理发费用。综上,被告纪仁强不仅以好莱坞美发店发型师的名义发布广告,还多次在该店内为客人理发,并收取过理发费用,该一系列行为,相互关联,足以证明纪仁强在好莱坞美发店工作的事实。纪仁强抗辩称,其出现在好莱坞美发店只是去玩,给客人理发只是帮忙,收取费用只是中了原告设下的圈套,该些说辞不仅未有相关证据加以证实,而且理由牵强无法令人信服,故对于被告纪仁强的辩称,本院不予采信,对被告纪仁强在2015年5月31日至2016年5月30日期间在诸暨好莱坞美发店工作的事实予以认定。

原告与被告纪仁强在《在职分红权益协议》中约定,如纪仁强在2015年5月31日至2016年5月30日期间在诸暨从事美容美发行业,则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对于该协议的效力,(2015)绍诸商初字第2868号案件的生效判决已予以了确认,现原告以此为由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纪仁强应赔偿原告章位建经济损失5万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纪仁强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09×××13-9008,开户行:绍兴银行营业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冯丽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