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刑更字第2195号罪犯陈秋凤,女,1974年5月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厦门市人。现在江西省女子监狱服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18日作出(2005)粤高法刑二复字第4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认定陈秋凤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赣监刑执字第13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之后该院又以(2010)赣监刑执字第148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本院以(2012)洪刑执字第919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十天。执行机关江西省女子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3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4月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秋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先后获得表扬、监狱劳动能手和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经委托江西省女子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陈秋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秋凤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二十天,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3月22日起至2024年11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明军
代理
审判员 胡 兵
代理
审判员 潘 建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巫慧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