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刑更853号罪犯孙亚齐,男,1987年5月30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庆安县人,初中文化,现在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7日作出(2012)普刑初字第40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孙亚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12月18日被投入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现刑期至2017年5月14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于2016年4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孙亚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现累计兑现记功4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孙亚齐的认罪悔过书、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孙亚齐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孙亚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2年5月15日起至2016年5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微
审判员 夏红军
审判员 张真洪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丰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