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恢218号申请执行人白贵堂,男,1961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杨怀堂,男,1965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刘增琴,男,1968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5)神民初字第0012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杨怀堂、刘增琴给付申请执行人白贵堂借款本金13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450元及申请执行费。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经申请执行人白贵堂同意,由被执行人杨怀堂于2016年3月25日前偿还申请人白贵堂借款本金20000元。剩余借款本金98000元从2916年4月起每月月末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0000元直至本金偿还完毕为止。
二、申请人执行人白贵堂同意,被执行人杨怀堂用20箱白酒(蓝色至尊,每箱1630元共计32600元)以物抵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产生的利息32600元。
三、申请执行人白贵堂自愿放弃剩余利息。
四、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案已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01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永 堂
审 判 员 李 智
代理
审判员 高 鹏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闫美惠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