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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执恢218号

白贵堂与杨怀堂、刘增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30
公开日期
2016-05-03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白贵堂,杨怀堂,刘增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恢218号申请执行人白贵堂,男,1961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杨怀堂,男,1965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刘增琴,男,1968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5)神民初字第0012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杨怀堂、刘增琴给付申请执行人白贵堂借款本金13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450元及申请执行费。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经申请执行人白贵堂同意,由被执行人杨怀堂于2016年3月25日前偿还申请人白贵堂借款本金20000元。剩余借款本金98000元从2916年4月起每月月末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0000元直至本金偿还完毕为止。

二、申请人执行人白贵堂同意,被执行人杨怀堂用20箱白酒(蓝色至尊,每箱1630元共计32600元)以物抵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产生的利息32600元。

三、申请执行人白贵堂自愿放弃剩余利息。

四、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案已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01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永 堂

审 判 员 李  智

代理

审判员 高  鹏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闫美惠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