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724执225号

山东巨野苏南商贸有限公司与孙自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3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巨野苏南商贸有限公司,孙自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4执22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巨野苏南商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5495196-0,住山东省巨野县。被执行人孙自谦,男,1966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巨民初字第21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9日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巨民初字第21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冰心

审判员  何书星

审判员  李兴奎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广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