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4执22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巨野苏南商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5495196-0,住山东省巨野县。被执行人孙自谦,男,1966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巨民初字第21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9日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巨民初字第21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冰心
审判员 何书星
审判员 李兴奎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广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