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2执767号
申请执行人:闫文丽
被执行人:王轶群上列当事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5)南民初字第194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轶群银行账户存款6389元及滞纳金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袁长武
审判员 :吴云山
审判员 :黄志刚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 周 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