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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2执767号

闫文丽与王轶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30
公开日期
2016-11-09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闫文丽,王轶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2执767号

申请执行人:闫文丽

被执行人:王轶群上列当事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5)南民初字第194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轶群银行账户存款6389元及滞纳金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袁长武

审判员 :吴云山

审判员 :黄志刚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 周 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