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2执39号
申请执行人:纪海员,张秋菊,住即墨市。
被执行人:吴为安,烟台隽大运业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分公司,住即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债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春波
审判员 张 涛
审判员 胡志喜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温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