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刑更字第2363号罪犯陈卫红,女,197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永修县人。现在江西省女子监狱服刑。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0日作出(2013)永刑二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卫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西省女子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3月30日提出假释建议书,4月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女子监狱代表熊巧俏、吴露露出庭报请假释建议,江西省南昌长堎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莉、李芳毅出庭行使法律监督职责,罪犯陈卫红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卫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多次获得表扬奖励。本次假释交纳罚金34000元已上缴国库。经委托江西省女子监狱将该犯的改造和拟假释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陈卫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卫红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简布礼
审 判 员 胡晓曙
代理
审判员 胡 兵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楼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