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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翁法执字第1830号

王玉峰与周景文、张彬、郭有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30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玉峰,周景文,张彬,郭有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翁法执字第1830号申请执行人王玉峰,男,195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牧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周景文,男,195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张彬,男,196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郭有江,男,1982年0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王玉峰与周景文、张彬、郭有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翁牛特旗人民法院(2015)翁民初字第51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周景文、张彬、郭有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玉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无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周景文、张彬、郭有江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玉峰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周景文、张彬、郭有江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玉峰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静波执行员  那日苏执行员  韩 武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郝伟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