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刑更字第2714号罪犯吉利磊,男,198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冠县人。现在江西省洪都监狱服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4日作出(2012)浦刑初字第3301号刑事判决,认定吉利磊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西省洪都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月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洪都监狱代表王亚泉、漆艳群出庭报请减刑建议,江西省南昌长堎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小云、刘红亮出庭行使法律监督职责,罪犯吉利磊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吉利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多次获得表扬奖励。本次减刑交纳罚金6000元已上缴国库。经委托江西省洪都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吉利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吉利磊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十天。(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1月21日起至2019年1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晓曙
审 判 员 简布礼
代理
审判员 胡 兵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楼 莹 百度搜索“”